9.3 分包項目實施過程管理
9.3.1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務條件進行驗證和確認:
1 項目管理機構;
2 進場人員的數量和資格;
3 主要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 投入的施工機具與設施。
9.3.2 分包項目實施前,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進行施工和服務要求交底,審批分包方編制的施工和服務方案。
9.3.3 施工企業應對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務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管理:
1 關鍵崗位、人員變動、技術措施、質量控制和材料驗收;
2 施工進度、安全條件、污染防治和服務水平。
9.3.4 對分包方的履約情況應進行評價并保存記錄,作為重新評價、選擇分包方和改進分包管理的依據。
9.3.5 分包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更,施工企業應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審核驗證。分包工程變更文件應作為分包合同的補充內容。
9.4 分包工程質量驗收
9.4.1 分包方應對分包工程進行自檢。施工企業應依據設計文件、分包合同和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定的程序對分包工程實施驗收,并保存驗收記錄。
9.4.2 對分包工程質量驗收過程發現的問題,施工企業應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蹤復查。
9.4.3 分包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應按國家現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竣工檔案資料歸檔要求和分包合同約定,驗收分包方移交的歸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