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供應商行為準則
關鍵術語定義
雅芳的供應商行為準則中所體現的要求總的來說都是客觀的、可衡量的、與當地適用法律法規相關聯的。但是,在準則中的某些規定里,有些條款可能需要加以解釋說明。對準則中的關鍵術語進行定義,其目的是為雅芳的供應商明晰行為準則中的有關要求。相關準則規定和術語定義如下:
工作時間—極端情況
極端情況—允許工作時間每周長達 72小時 -僅限于下列情況:
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影響到供應商的地震,颶風,火災災害。
自然災害造成的無法預見的供應商生產中斷 -例如,颶風中斷了紡織工廠的生產,這對一個縫紉廠的經營有著直接的影響。
工廠內不可預見的經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旺季機器故障。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在極端情況下提出的例外情況不能作為根據當地法律而超過工作時間限制或連續工作天數的依據。
工作時間—正常工作計劃
正常工作計劃—允許每星期工作 60小時以上,僅限于下列情況:
在任意一個 12周中,如果每星期工作 60小時以上的星期數超過 25%以上(即 3次以上),將被視為違反正常工作計劃不超過 60小時的要求。
另外,在任意一個 12周中,如果連續 7天沒有為工人提供一天休息的次數超過 3次,也會被認為違反了正常工作計劃,從而違反了準則的要求。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在正常工作計劃下提出的例外情況不能作為根據當地法律而超過工作時間限制或連續工作天數的依據。
歧視—歧視信仰或任何其它個人特征。信仰和其它個人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健康和安全—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強制標準的清潔、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清潔、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包括當地適用法律-例如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的所有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消防安全
滅火設備
安全出口
疏散方案
消防演習
機器保護裝置
個人保護設備(PPE)
照明、溫度和通風
盥洗設備(洗手間)
分包—本供應商行為準則適用于生產雅芳產品的分包商。
分包商(分包工廠)—除了確定生產雅芳產品的工廠外 -還包括帶有雅芳標志的產品總裝或產品組件/半成品生產的工廠。
溝通—將此行為準則及其規定傳達至工人和管理人員。
需要采取必要步驟,以確保供應商行為準則的要求都以所有員工所理解的語言呈現。這可以通過召開會議和/或張貼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