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廠產品聲稱執行國家標準,標準規定:“產品的檢測溫度為25℃士1℃,濕度<60%”。但是審核時發現檢驗室并沒有溫濕度控制手段。
審核員問:“溫濕度如何控制?”
檢驗員說:“上次審核時已給我們開出了不合格項,由于考慮到資金緊張,而且同行業其他廠對該產品的檢測也不考慮溫濕度的影響,另外該標準是推薦性標準,我們可以參照執行,進行一些改動,因此決定將該條件刪除。”檢驗員出示了廠經理辦公會的決定,取消對溫濕度的要求。
在銷售科,審核員看到與顧客簽定的銷售合同上,填寫的產品執行標準仍然是該國家標準。
案例分析:
國家標準有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對于推薦性標準,是建議企業采用,沒有強制要求。但是如果企業對外聲稱是執行的GB/TXXXX,則該標準對于企業就是強制性的了,即要求企業百分之百執行該標準,否則不能聲稱執行此標準。當然,可以說是“參照執行GB/TXXXX標準。”
本案違反了標準“8.2.4產品的監視和測量”的“這種監視和測量應依據所策劃的安排,在產品實現過程的適當階段進行。”
【案例2】
某鄉辦企業承接開關廠開關柜箱體的焊接加工,審核員發現焊點間距分布不均勻,問工人:“工藝指導書對于焊點間距有沒有規定?”
焊工回答:“工藝沒有規定,我們都是很熟練的焊工,憑經驗就知道應該掌握的焊接間距。”
審核員在查看《焊接工藝》時看到對于箱體每邊有焊接點數的規定,但沒有間距要求。
但是在檢驗科查閱《焊接檢驗規程》時看到規定:“焊點應該分布均勻,兩點之間距離應為10cm土2cm。”上述兩份文件均由總工程師批準。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焊接工藝》和《焊接檢驗規程》對焊接的要求不同,說明文件之間沒有協調一致,違反了標準“4.2.3文件控制”的“a)文件發布前得到批準,以確保文件是充分與適宜的。”
這種情況在審核中經常發現,原因在于領導在審批文件時,只是履行形式,沒有認真地把文件審查一遍,以便將不合理或矛盾的地方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