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強迫勞動、歧視及騷擾控制程序
1.0目的
預防強迫勞動、歧視及騷擾的情形發生,保護員工的正當權益和安全,以符合BSCI系統所規定的要求。
2.0適用范圍:
整個公司
3.0定義(無)
4.0權責
4.1行政部及相關部門負責執行實施。
4.2工會代表監督執行情況。
5.0 作業內容
5.1 行政部負責把與強迫勞動、歧視及騷擾相關的法律傳達給各管理層及員工。通過培訓或任何形式使員工有深入的理解。
5.2 公司根據相關的法律和BSCI的要求制定制度,防止強迫勞動、歧視及騷擾的發生。
5.2.1 防止強迫勞動
(1)本公司禁止使用囚犯。
(2)本公司禁止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禁止毆打、污辱、體罰和對員工進行搜身。
(3)本公司禁止以任何理由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駕照、學歷證及其他有效證件。
(4)本公司禁止以扣押工資方式逼使員工工作或服務。
(5)本公司禁止以償還債務來強迫員工工作或服務。
(6)本公司禁止以扣工資手段威脅員工工作和服務。
(7)本公司禁止以辭退、開除或其他手段強迫員工工作或服務。
5.2.2 防止歧視及騷擾
(1)禁止有基于種族、社會等級、國籍、宗教、身體殘疾、性別、性取向、工會會員、政治歸屬或年齡之上的歧視。
(2)禁止干涉員工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同時應維護涉及民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姓別、性取向、工會會員和政治從屬需要的權利。
(3)禁止有威脅、虐待或剝削的侵犯和性強迫行為,無論同性或異性,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或其他未列的方式。
5.2.3 員工遇到嚴重的歧視或騷擾時,可以隨時向工會代表或部門主管、公司領導反映。相關管理人員在處理此類事件時,應及時嚴肅處理,有必要時送公安部門處理。同時還應注意維護被侵犯當事人的隱私。
5.2.4 員工遇到嚴重的歧視或侵擾行為可以通過工會代表和公司或自己起訴到執法部門,公司將支持訴諸以法的行為。
5.2.5 所有歧視或騷擾事件,應記錄于《投訴及建議處理表》。
6.0參考文件
懲戒及投訴控制程序
相關法律法規。
7.0 SA記錄
投訴及建議處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