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
在《質管部工作手冊》上規定:“定期召開公司的質量例會,對各部門質量情況進行討論交流……”。
審核員問質管部部長:“你們多長時間召開一次質量例會?”
質管部長回答:“一般是半個月開一次。”
審核員查看最近半年來的質量例會記錄時發現,有兩次會議時間間隔超過一個月。質管部長說:“那兩次是因為工廠正在趕任務,大家都很忙,因此時間就拖下來了。”
案例分析:
定期召開質量例會的方法是一種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監視和測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司應該堅持按照規定定期召開質量例會。
本案違反了《質管部工作手冊》的規定,違反了標準“8.2.3過程的監視和測量”的規定。
【案例17】
審核組在對公司領導進行審核時,要求管理者代表對于在質量管理體系中自身職責履行情況進行介紹。管理者代表說,我主要是保證作用,具體工作都由質管部組織進行,有什么不能解決的問題再找我。
該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由生產副廠長兼任。
案例分析:
管理者代表的職責在標準中已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許多企業中,往往把質量管理體系的工作都推到下面具體的工作人員身上,總經理或管理者代表很少過問體系的運行狀況。該例中管理者代表由生產副廠長兼任,也不太合適,因為生產與質量是一對既對立又統一的整體,生產者兼管質量缺少公正性。但對于小型企業,由于人員少,可能只好如此了。
本案違反了標準“5.5.2管理者代表”的規定。
【案例18】
在建筑工地,工人正在進行鋼筋綁扎。工地監理發現某部位基礎鋼筋直徑偏細,于是要求停工,向設計院詢問。設計院經核對后承認出現了計算錯誤,并說因為是用的計算機輔助設計軟件設計的,設計人一般情況下不再核對計算,可能是計算機軟件用錯了。
案例分析:
很顯然,設計院對于設計輸出的結果沒有進行驗證。違反了標準“7.3.5設計和開發驗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