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和改進
3.4.1 施工企業應確定并提供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所需的人員、技術、資金、設備、設施、信息和其他資源,工程和服務所需的環境應滿足要求。
3.4.2 施工企業應集成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各項要求。
3.4.3 施工企業應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的檢查和監督機制。
3.4.4 施工企業應評審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3.5 文件和記錄管理
3.5.1 施工企業應建立并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制度,明確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范圍、流程、職責和要求。
3.5.2 文件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文件應經審批后方可發布;
2 應根據質量管理需要對文件的適用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訂并重新審批、發布;
3 應識別并獲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外來文件,控制其發放;
4 應確保在使用場所獲得所需文件的適用版本;
5 應保證相關人員明確其活動所依據的文件;
6 應將作廢文件撤出使用場所或加以標識。
3.5.3 施工企業應明確記錄管理過程,規定記錄填寫、標識、收集、保管、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要求。對存檔記錄的管理應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