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童工
用工年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大于十五周歲;﹝2﹞大于當地須完成強制性義務教育的年齡;﹝3﹞大于當地法定用工年齡。三條件中以較大者為準。
一)主要規定
“童工”條款為供應商及生產廠家制定了以下主要規定:
1、工廠必須遵守在最低工作年齡上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定。如法定最低工作年齡為 15周歲或 15周歲以下時,工廠不得雇用年齡低于 15周歲的工人。如法律規定的最低工作年齡在 15周歲以上時,工廠工人的年齡均不得低于這個法定最低工作年齡。
2、遵守所在國在加班時間、危險性工作、夜班、健康證明、以及年度體檢上對未成年工人實行的規定。
3、采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確保年齡在 18周歲以下的工人不得在可能危及其健康、安全或福利的工作條件下工作。
1、工人的年齡低于所在國法定最低工作年齡,或全球社會責任計劃規定的最低工作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2、未成年工人(年齡低于 18周歲的工人)從事危險性、超過法律限制或違反適用法律規定的工作。
3、工廠曾使用過童工(即雇用時年齡低于法定工作年齡的工人)。
4、工廠內有兒童在活動,但這些兒童并沒有工作。(除非工廠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了單獨的幼兒園,否則上述作法屬違規行為)。
5、工廠無完善的聘用流程確保遵守工作年齡的規定。
6、工廠未完整保存所有工人在雇用時的年齡記錄,或無年齡記錄。
三)良好管理實務
1、工廠的聘用制度和流程符合當地法律及全球社會責任審核計劃中關于最低工作年齡的規定。工廠在雇用工人以前核實工人的年齡。
2、工廠建立了每位工人的最新人事檔案,并在人事檔案中保存工人的身份證、出生證明、護照或其它相關文件的復件。在無法提供正式年齡文件的國家中,工廠必須運用適當、可靠的方法核實并記錄工人的年齡(參見附錄 A-9)。
3、針對在工作時間及崗位上有法律限制的工人,工廠保存一份有關這些工人的完整名單。工廠保證這些工人沒有在超出限制以外的時間工作,并不安
排他們從事危險性工作。
4、針對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存在限制的未成年工人,工廠應專為這些未成年工人開設生產線。
5、工廠鼓勵未成年工人參加夜校學習和接受教育。
6、工廠如雇用未成年工人從事夜班工作,則應能保證未成年工人的出入安全,并為他們提供充足的休息時間。
四)常見問題
1、問:據我了解墨西哥法律允許工廠雇用 15歲的未成年工人。但 Sears Holdings在該國生產廠家的許多 15歲工人經常工作到晚上 8點。這是否違反了全球社會責任審核計劃?
答:在上述事例中,盡管工廠在工人年齡上遵守了社會責任審核計劃的有關規定,但這些工人的工作時間則違反了墨西哥法律。墨西哥法律規定 15-18歲的工人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下午 6點。因此上述作法屬違規行為。
2、問:印度尼西亞法律規定 18歲以下的工人不得從事“危險性”工作,但法律沒有對“危險性”工作作出明確定義。Sears Holdings采購準則如何界定“危險性”工作的范疇?
答:在法律沒有明確定義危險性工作的情況下,Sears Holdings將根據常規和經驗以制定危險性工作的范疇。如 Sears Holdings社會責任審核計劃同意工廠雇用年齡為 15歲的縫紉工,但相同年齡的工人在工作中不得使用溶劑或粘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