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工作時間
除特殊業務情況外,不得要求員工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含加班﹞或每周 60小時的情況下工作﹝以較短者為準﹞。應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供應商應按照法規給予員工休假,請假和節假日休息的權利。
一)主要規定
“工作時間”條款為供應商及生產廠家制定了以下主要規定:
·
遵守有關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的法律規定。如工廠延長工作時間(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供應商行為準則“工作時間補充指導原則”的
規定,參見附錄 A-8),工廠應獲得當地勞動局/部的批準,并保存有關文件以證明工廠遵守了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
保證工人在 7天中享有一天的休息日,或在工作 7天后的下一周內休息一天。
工廠在要求工人加班前應提前通知工人。
工廠應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為所有工人提供加班費,包括計件工人。
在生產高峰期時,工廠如能遵守以下 5條補充規定,Sears Holdings準許其一周工作時間超過 60小時:
工廠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超過 12小時。在工人一周工作六天的情況下,工廠一周工作時間最高為 72小時。
工人在 7天中享有一天的休息日,或有權在工作 7天后的下一周內休息一天。如工廠在生產高峰期時不得不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內加班,工廠取消工人休息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周一次。
工廠一年的生產高峰期不得超過 4個月或 17周。工廠在一年 12個月中至少應有 8個月時間實行一周工作時間最高為 60小時的非高峰期工作時間規定。
工人有權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領取正常工資和加班工資。
工人了解一周工作時間的一般規定,工廠在要求工人加班時應征求他們的同意。如果工人不愿意從事加班工作,工廠必須尊重工人的決定,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迫使或強制他們從事加班工作。
二)違規行為·
偽造工作時間記錄。
工人在非生產高峰期內的一周總工作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超過 60小時,而在生產高峰期內的一周工作時間超過 72小時。
工人未能享有法定的節假日、休息日和休假。
工廠未根據工人的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考勤卡未記錄工人的實際工作時間)。
工廠拒絕向工人提供合理的膳食服務和休息時間。
工廠沒有保存工作時間記錄,或未實施旨在記錄工作時間的考勤系統(參見附錄 A-9)。
考勤鐘無法正常工作,或未記錄所有工作時間(沒有下班時間記錄)。
工廠財會確保向所有工人支付加班工資。
工廠向計件工人說明他們有權獲得加班工資。
工人的工資單上明確說明了工人的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參見附錄 A-8)。
工人的一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限制。
工廠根據法律規定安排一周工作時間。
工廠在工作手冊及工廠規章制度中說明工人享有的休息次數、休息時段、以及休息日。
工廠不隨意更改每周工作時間,并及時向所有員工說明工作時間安排。
工廠根據當地法律的規定,制定工作日、周末、節假日的加班時間及相應的加班工資。
工廠實行有效的工作時間管理制度,如在生產高峰期內雇用額外人手,確保遵守法定加班時間限制。
工廠在人事制度和勞工合同中明確規定工人有權拒絕加班,工廠不得對拒絕加班的工人處以罰款或處罰。
工廠要求自愿加工的工人簽署加班同意書。
工廠保證非生產高峰期(12個月中有 8個月時間為非生產高峰期)的一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60小時,而生產高峰期(12個月中最多有 4個月時間為生產高峰期)的一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72小時。
工廠在車間張貼告示,說明工作時間安排及計件工資的有關規定,以使工人預先了解工廠的工資制度和生產指標。
四)常見問題
問:印度尼西亞的一家工廠每年有三個生產高峰期。在最多為兩周的生產高峰期內,工廠要求工人一周平均工作 70小時。而在非生產高峰期內,工人的平均一周工作時間為 50小時。這種工作時間安排是否符合全球社會責任審核計劃?
答:全球社會責任審核計劃規定,工廠在一年中一周工作超過 60小時、但不高于 72小時的時段最多為 6周,因此上述時間安排不屬違規行為。
問:一家工廠的幾位工人由于速度較慢,經常在休息時間內仍繼續工作,有時甚至連午餐時間也在工作。這些工人的一周工作時間并沒有超過法定限制。這種作法是否符合全球社會責任審核計劃?
答:法律規定工人在工作日中享有休息的權利,因此上述作法屬違規行為。
問:一家工廠的工人為了趕在發貨前完成生產,在兩天休息日中加班趕工。這是否符合全球社會責任審核計劃?
答:如果工人獲得了合理的加班工資,而工廠事先就加班獲得了工人的同意,并且工廠在生產高峰期內要求工人休息日加班的次數不超過每月兩次,那么上述作法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