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檢測設備管理
11.4.1 根據工程質量檢查和驗收需要,施工企業應確定和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
11.4.2 施工企業對檢測設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需要采購或租賃檢測設備,并對檢測設備供應方進行評價;
2 應使用前對檢測設備進行檢查驗收;
3 應按規定的周期檢定或校準檢測設備,標識相應狀態,確保其在有效期內使用,并保存檢定或校準記錄;
4 應對國家或地方沒有校準標準的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校準依據;
5 應對檢測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在使用期間保持其完好狀態;
6 應在發現檢測設備失準時評價和記錄已測結果的有效性,并對檢測設備產生的質量問題采取適當措施;
7 對應用于質量檢測的計算機軟件在使用前的確認與再確認進行要求。
11.5 質量問題與事故處理
11.5.1 施工企業應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分析處理。發生質量事故時,應報告相關方,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
11.5.2 施工企業應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制定專項整改方案,并經相關方確認后實施。質量問題的整改處理結果應進行檢查。
11.5.3 施工企業應明確和實施質量事故責任追究的流程和方法。
11.5.4 施工企業應保存質量問題和事故處理相關記錄,作為工程質量改進的信息。